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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2-14 04:45:11 来源:YIQ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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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等贸易:卖方承担向买方购买同等价值的商品或劳务。例如A国向B国出口价值100万元的商品或劳务,必须同时从B国进口价值100万元的商品或劳务。它是目前国际上普遍流行的一种贸易方式,1987年全球有120多个国家要求进行对等贸易,对等贸易额约占世界贸易总额的三分之一。
2、展卖贸易:在本国举办和参加国外举办的各种国际性博览会或集市,集中一段时间进行进出口交易,采用这种贸易方式叫做展卖贸易。
3、加工贸易:通常称“三来贸易”,它包括来料加工贸易、来件装配贸易、来样加工贸易。
4、补偿贸易:我方先以赊购的形式,从国外进口机器设备和技术等,待投产后,用所生产的产品和劳务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它也是一种利用外资的形式。
1、关税制度。是进出口商品经过一国关境时,由政府设置的海关对其征收税赋的一种制度。主要有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为目的的财政关税和主要以保护本国相关产业为目的而征收的保护性关税;
2、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资格管理制度。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及相关法律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3、货物进出口许可制度。进出口许可实际上是国家对进出口的一种行政管理程序;
4、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是指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据我国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M及我国政府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出入我国国境的货物及其包装物、物品及其包装物、交通运输工具、运输设备和进出境人员实施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的法律依据和行政手段的总和;
5、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制度。《对外贸易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汇和用汇。
(一)对外贸易法适用的主体范围
《对外贸易法》适用的主体是指直接或间接从事或管理货物、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活动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具体包括:国家负责对外贸易的管理机关;在中国从事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活动的中国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对外贸易活动的外国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二)适用的贸易范围
1、货物进出口
货物进出口是指将货物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或者将货物出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的活动。
2、技术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是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或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
3、国际服务贸易
国际服务贸易是指通过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等形式跨越国境提供服务的贸易。
1、农产品:以水产品、蔬菜、水果、花卉、畜产品、粮食和食用油籽等为主;
2、通信产品:电子信息与通信技术领域;
3、钢铁:焦炭、钢坯、铁合金、钢丝及制品等;
4、陶瓷;
5、机电;
6、服装、纺织品;
7、冶金原料;
8、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最多的4 类技术领域是计算机与通信技术、电子技术、生命科学技术、光电技术;
9、汽车零部件;
10、能源产品:煤;
11、林产品;
12、建材基础原材料及制品产业,主要由非金属矿业、建筑材料和新型无机非金属材料三大材料;
13、原料医药用品;
14、工程机械产品;
15、主要出口商品有花生及其制品、磷酸盐、鱼产品、是燃料、机械设备、车辆、电器、粮食、食糖、茶叶、纸张等。
1、新时期我国对外贸易的特点对外贸易规模不断扩大;进出口贸易的平均增长速度不仅高于世界贸易的平均增长速度,而且高于国民经济的平均增长速度;中国对外贸易在世界贸易中的比例不断提高,位次不断提前。
2、同时,我国对外贸易面临的国内外环境趋紧,不确定因素还在进一步增加,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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