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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3-15 03:47:50 来源:YIQ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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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我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国家根本大法对我国国体的明确规定。
1、工农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
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是社会主义建设的主力军,这是由工人阶级的特点所决定的。
2、人民民主专政是新型的民主和新型的专政。
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是对占人口绝大多数的人民实行民主,对极少数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事业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实行专政。它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实现了绝大多数人的民主,是新型的民主和新型的专政。
福柯名言“话语即权力”乍看上去好像空无一物,话语与禁令交锋的地方恰恰说明了它与欲望和权力的联系,这很好理解,正如心理分析所告诉我们的:话语无非就是表白(或者遮掩)欲望。话语同时也是争夺的对象,历史不厌其烦的教诲我们:话语并不是转化成语言的斗争或统治系统,它就是人们斗争的手段和目的,话语是权力,人通过话语赋予自己权力。
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具体做法上,对违反治安管理情节特别轻微的,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或者违反治安管理是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对于应当处以罚款或者行政拘留的,也应当注意区别情节轻重,在法定处罚幅度内作出适当的处罚决定。对于决定罚款的,还应当适当考虑被处罚人的支付能力;被处罚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如被处罚人提出,可以允许其暂缓或者分期缴纳。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可以调解处理,不一定非要作出处罚决定。对于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担保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公安机关认为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行政拘留处罚可以暂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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