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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3-18 23:35:36 来源:YIQ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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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根据《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对内效力如下:
1、先受偿效力
房地产抵押权的对内效力,简而言之,即房地产抵押权人有就受担保的债权对抵押的房地产优先受偿的权力。
2、房地产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效力。
3、房地产抵押权所涉及的物的范围效力。
4、抵押物价值保持的效力。
房地产抵押合同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对房地产的占有,将房地产作为债权担保而与债权人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抵押合同应自成立时生效,抵押权自抵押物登记时成立。抵押当事人应当自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办理抵押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文件:
1、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2、抵押登记申请书;抵押合同。
3、抵押当事人的抵押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权证》和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的证明。
4、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5、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6、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房地产抵押合同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对房地产的占有,将房地产作为债权担保而与债权人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房地产抵押合同抵押人的义务有:抵押人有义务保管和维护抵押物,并为抵押物购买保险。这是为了防止抵押物的价值减少。《担保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抵押人的行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人有义务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抵押当事人约定对抵押房地产保险的,由抵押人为抵押的房地产投保,保险费由抵押人负担。
抵押人有义务配合进行房地产登记。依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30、31条规定: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抵押当事人具有提供权证资料、配合抵押登记的义务。
抵押人有遵守抵押合同的义务。抵押人应严守抵押合同的规定,不得损害抵押权人的合法利益。
申请登记程序:第一步是在房管局找到申请登记的窗口,领一张申请登记表,填一下交上。接着就等审核制证,通过的话就会通知你交费领证。
登记提交资料:要准备和提交的材料有:1.南京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查验原件)3.房屋所有权证 4.国有土地使用证 5.借款合同(主债合同)6.房地产抵押合同(一式三份)7.经过公证的委托书(申请人不能亲自到场办理时出具)8.房地产价值证明材料(评估报告或抵押房地产价值协议书)9.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查验原件)10.法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查验原件)11.金融单位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12.其他证件 备注:1.第9、10项为单位申请登记时提交,单位所提交的复印件须加盖公章。2.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在二楼商务中心领取。
收费标准:1/2 住宅:抵押权登记费:80元/套 2/2 非住宅:抵押权登记费:550元/基本单元;工业企业按330元/基本单元
办理时间周期 一般登记受理后5个工作日后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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