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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3-06 06:30:23 来源:YIQ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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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第十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通常来说,在合同规定的担保期间,担保人和借款人的连带关系都是存在的,如果是贷款合同上担保规定的担保期限到期,那么担保关系在到期后就自动解除。
根据担保法规定:
1、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3、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4、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5、对于借条上担保责任的解除,按欠条约定的时间,超过时间责任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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