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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6-29 10:22:54 来源:YIQ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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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不受法律保护,不能落户。
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亦称“乡产权房”。“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该类房没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局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而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也只享有使用权,村民将房屋卖给本村以外人员的买卖行为不能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也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
有遗嘱的小产权房可以继承,但是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也就是说,继承开始了,房子得到了,但是只能住着不能卖不能送。一旦因继承人的处分,致使相关权益人受到侵害,那么只能照价赔偿了。
小产权房没有房产证。小产权房是指开发商没有买断房屋所使用的土地,他们一般是采用租用土地的方式,或者是集体土地性质的;要想有房产证就必须有土地要注明在自己的名下,以上的方式显然不可能。又由于国家不允许在集体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所以,这种小产权式没有房产证的。小产权房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它只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任何人不得损毁不动产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
小产权房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买卖和转让,因此向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出售的小产权房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只有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出售的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才是有效的。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3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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