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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4-15 00:55:17 来源:YIQ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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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不影响公证,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属于个人债务的由欠债方自己承担;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一方欠债,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由欠债方自己承担债务。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19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孩子抚养费的规定是,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探视权,又称探望权是2001年修订后《婚姻法》根据我国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新创设的一项身份权利。
夫妻离婚后,基于婚姻关系的各种身份权、财产权归于消灭,但是离婚并不能父母消除和子女间的身份关系。
探望权不仅可以满足父或母对子女的关心、抚养和教育的情感需要,保持和子女的往来,及时、充分地了解子女的生活、学习情况,更好地对子女进行抚养教育,而且可以增加子女和非直接抚养方的沟通与交流,减轻子女的家庭破碎感,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的方式是向当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协议离婚的申请,并提交离婚协议书,结婚证等有效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接受当事人的离婚申请时,对符合离婚条件的会直接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
【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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