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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5-25 04:45:57 来源:YIQ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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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回孩子监护权的规定有: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向法院提起诉讼变更孩子监护权。
如果孩子母亲存在下列情况,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
1、母亲丧失了监护能力;
2、母亲不履行监护权,即监护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监护的职责;
3、母亲存在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36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监护人是指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严重精神障碍的人,都应设置监护人。如果监护人有侵害被监护人权益或者不适合继续担任监护人的情形,被监护人的其他近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可依法提起诉至人民法院,通过法院特别程序变更监护权,指定新的监护人。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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