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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1-30 12:19:06 来源:YIQ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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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鉴定程序:
1、医疗过错鉴定的申请。
2、鉴定材料的质证。
3、鉴定机构的选择。
4、鉴定前的听证。
5、鉴定材料的补充。
6、鉴定结果的出具。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后,以下部分病历(主观病历)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1、病程记录;
2、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也记录在病程记录中,包括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及主任医师查房记录,甚至还有医院领导的查房记录;
3、会诊记录;
4、疑难病例讨论记录;
5、死亡病例讨论记录。
医疗过错认定步骤是:
1、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确定启动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程序。
2、司法鉴定机构收到人民法院委托后,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
3、司法鉴定机构确定受理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后,会以书面形式通知鉴定申请人关于鉴定费缴纳事项,一般而言,鉴定费由申请人先预交。
4、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中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5、在鉴定过程中,司法鉴定人应对全部检材进行审查,必要时召集双方当事人举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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