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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3-11 10:28:37 来源:YIQ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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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确认新进员工是否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资格与累计工作年限,可通过查看其入职前社保缴纳情况、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等资料确认工作年限;其次,根据其确定的累计工作年限,计算其带薪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2、例如:某单位于2008年9月1日新招一名职工,该职工参加工作有5年。(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122天÷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5天=带薪年休假天数1.67天折算后实际应享受的年休假为1天。
1、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的规定,在新老工作单位的工作时间应累积计算,由此来计算带薪休假的天数。
2、比如一职工在原单位工作了8年,在新单位工作了9年,累计工作时间为17年,带薪休假的天数就为10天。
带薪年假的工资与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相同。如果是在员工有带薪年假的情况下,公司不给员工放年假,强制上班,那么公司需要支付员工三倍工资;如果公司给员工放了年假,但是员工出于自己原因,主动提出不放假的,公司发放工资标准为正常工作的工资。如果公司需要员工在年假期间工作,员工可以与其协商在年假期间工作发放的工资。
法律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带薪年休假,是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一定时间的带薪年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年假指给职工一年一次的假期。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凡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2008年1月1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正式实施,《条例》还指出带薪年假不包括国家法定节日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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