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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5-16 15:26:10 来源:YIQ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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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不一定要去领证的地方。
协议离婚,带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双方可以到双方户籍所在地任意一方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
诉讼离婚原告必须带本人身分证、结婚证和离婚起诉书到被告户籍所在地或住居地法院申请诉讼离婚。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离婚不一定在结婚地,如果是协议离婚,应当到任意一方的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如果是诉讼离婚,应当到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基层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在我国离婚有两种方式,一是协议离婚,二是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的,双方需持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以及离婚协议书到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
诉讼离婚的,与户口没有必然联系。原则上是在被告的住所地法院管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或者是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必须提供哪些材料 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或答辩时,必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一)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工作证或户口簿)等。(二)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授权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代理权限。(三)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事实、证据和证据来源以及证人的姓名、单位、住所等。(四)如果是涉外诉讼,当事人要提供其外国国籍的身份证明,外文起诉状(答辩状)应提供中文译本,委托书要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五)港澳台同胞本人起诉或答辩的,应出示所在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其他能证实其身份的证明。函寄给法院的起诉状、答辩状、委托书等,须经我国司法机关指定的香港律师或有关社团证明有效,证明文件必须是原件。(六)居住国外的华侨本人起诉或答辩的,应出示我国驻外使领馆发给的本人护照。函寄给法院的起诉状、答辩状、委托书等,须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证明,我国没有驻该国使领馆的,由当地华侨团体证明。(七)现役军人离婚的,应有其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离婚案件在提起诉讼时,必须向法庭提供的证据证据是离婚诉讼的核心问题。在诉讼过程中,只有拿出足够的证据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才能胜诉。
离婚需要提供的证据材料是什么 我国民诉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离婚案件当事人除了请求法院解除婚姻关系外,还常常涉及共同财产分割、债务清偿、子女抚养等问题。由此可见,离婚当事人起诉,应向人民法院提供以下几方面的证据:(一)提供婚姻关系存在的有效证明。(二)证明婚后感情的证据。婚后感情好坏或一般的事例证明,分居时间和原因的证明。(三)提供子女的基本情况和抚养状况的证明材料。是否婚生、收养、继子女。成年子女经济是否独立、子女与父母的关系、夫妻双方对未成年子女抚养的条件。(四)引起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的证据材料。
登记离婚可以到当事人双方任意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处办理。
《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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