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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4-18 02:15:59 来源:YIQ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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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方式
1、增加股份数额,简称增发新股,是指在原定公司股份总数之外发行新的股份。这种发行新股不受公司原资本总额所限;
2、增加股份金额,简称扩大资本,指在不改变公司原定股份总数的前提下增加每个股份的金额。这种方法实质上是要求公司的既有股东增加自己的股份出资;
3、既增发新股,又扩大股本,即上述两种方式并行采用。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增资方式在一般情况下,限定为第一种。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条件:
1、发起人数量:不少于5人;
2、 资本金的最低限额:1000万元;
5、公司章程:要制定章程,作为设立后公司的基本行为准则;
3、组织机构:要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法人治理机构;
4、经营条件:有必要的经营场所和经营条件。
基本条件准备好后,创立大会召开后,到省级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工商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股份有限公司才正式成立。
权利的制衡与监督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原则,监事会制度是实现权利制衡的重要制度安排。从1602年荷兰的东印度公司设立监事会以来。监事会已经走过400年历史。然而我国改革开放以后,明确要求实行监事会制度才不过短短的10年。1992年5月由国家体改委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中第63条提到:“公司可设立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和经理等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职能。”据此,一些股份制试点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开始设立监事会。1993年12月由全国人大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52、1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规模较大的设立监事会”,“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把“可”字去掉了。一字之差,反映了决策层在公司治理结构设计中迈出了重要的一步。监事会成了强制性公司治理机构,。不可取代,否则即构成违法。
1、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东,无论是职工,其他职工持股,如本人不愿继续保留股份,他可以按照企业规定,在企业内部进行转让,但不能退还于企业。
2、在股份制企业中,股东是不能退股的。
3、股份是股东将其资本以股的形式投入企业所形成的持股份额。而其资本投入企业后即成为企业开展经营,对外承担责任的资金保证,如果允许股东退股股东就意味着允许他将投入企业的资金抽回,这就使企业的经营资本减少,从而也使其对外承担责任的能力降低。因而法律规定,股份制企业的股东是不能退股的。
4、股份合作制企业虽然与一般股份制企业有着一定的区别,但从股份投资与管理这一点而言,则是相同的,因而原则上讲,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持股职工同样不能退股。《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第六条也明确规定,股东不能退股。这就是说,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东,无论是职工,其他职工持股,如本人不愿继续保留股份,他可以按照企业规定,在企业内部进行转让,但不能退还于企业。
荷兰东印度公司是股份制公司,以集资形式建立的,而且形成了现代意义上的股份制,也形成了现代意义的股票交易和交易场所的诞生,只是政府将政府的一些权力以股份的形式投入公司而已,并不是国有。
荷兰东印度公司是建立于17世纪欧洲的大航海时代,当时的欧洲各国兴起海上冒险,探寻世界地理,更发展外海的商机。16世纪的葡萄牙在东南亚地区已有殖民地与商业发展,1560年代,一群荷兰商人派浩特曼至葡萄牙刺探商情,浩特曼回国后这群商人便成立一家公司,利用这个资讯往东印度地区发展,从1595年4月至1602年间,荷兰陆续成立了14家以东印度贸易为重点的公司,为了避免过度的商业竞争,14家公司于是合并,成为一家联合公司,即荷兰东印度公司。荷兰当时的国家议会授权荷兰东印度公司在东起好望角,西至南美洲南端麦哲伦海峡具有贸易垄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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