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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3-07 14:54:45 来源:YIQ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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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义务有:(一)、夫妻互相扶养的义务夫妻扶养是指夫妻之间经济上供养和生活上扶助的法定权利和义务。1、夫妻间的扶养权利义务以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为内容,是婚姻内在属性和法律效力对主体的必然要求。2、夫妻扶养从婚姻合法有效成立之时起产生,至婚姻合法有效终止时消灭,在婚姻关系有效存续的整个过程中一直存在且具有法律拘束力,因而是一种状态性的、持续性的法律关系。无论婚姻的实际情势如何,也不论当事人双方的感情状况怎样,夫妻扶养既是双方的权利,也是双方的义务,因而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必然是一种侵权行为。3、夫妻扶养做为法定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基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夫妻扶养通常在婚姻共同生活中自觉履行。4、夫妻扶养义务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关系。(二)、夫妻忠实义务夫妻忠实义务,即贞操义务,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应当互相踏实以维护婚姻关系的专一性和排他性。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三)、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双方因一方存在婚外情过错而导致离婚的,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分配方法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配。另外,一方存在过错的,无过错一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婚姻法离婚财产的规定是,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在婚姻法当中并没有关于事实婚姻的规定。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并且符合我国结婚实质条件的男女两性结合。在1994年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在该条例施行之前,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方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因此,我国现行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的存在,事实婚姻不具备婚姻的效力。
符合结婚实质性条件的男女,以终生共同生活为目的,应该补办结婚登记以确立夫妻关系。否则,双方共同生活的行为,将被视为同居关系,不受婚姻法的保护。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谢谢!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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